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406號
ILDM,112,交易,406,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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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775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7
36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金和於民國111年12 月31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宜 蘭縣壯圍鄉大福路二段西往東方向行駛,嗣行經大福路二段 209巷75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與 對向駛來、由告訴人陳星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多處肢體挫傷、撕裂傷、第12 胸椎左側橫突骨折、左側腎上腺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星宇告訴被告楊金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 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 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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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