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黃中建即黃憲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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