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33號
SLDV,112,除,533,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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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振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女
代 理 人 楊木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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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宜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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