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21號
SLDV,112,除,52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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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賴震汯
代 理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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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