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11號
SLDV,112,除,51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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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翁志堅

代 理 人 翁靖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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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