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張宏光即林明月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 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股數 89ND0000334-2 1000 89ND0000335-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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