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黃商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股票 股票號碼 股數 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 85NX-0000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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