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程承恕(即程承祖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創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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