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乙○○
被 告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 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91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 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稽。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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