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09號
SLDV,112,訴,509,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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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滿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遵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司令部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返
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 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上訴人若干元等)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 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2萬748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三、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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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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