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27號
SLDV,112,訴,427,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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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 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主文第2行 門牌號碼:和平街二七號 門牌號碼:平和街二七號 原判決第2頁第1行 門牌號碼:和平街27號 門牌號碼:平和街27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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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