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92號
SLDV,112,訴,1892,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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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黃坤山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 0月2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 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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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