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57號
SLDV,112,訴,1757,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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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 告 邱李英釵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曹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3萬7,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萬4,7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2,878元,應再補繳3萬1,8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一: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4分之1。 ⑵面積:52平方公尺。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⑴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⑵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層次:二層。 ⑶權利範圍:全部。 ⑷層次面積:33.44平方公尺。 總面積:33.44平方公尺。 ⑸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陽台2.12平方公尺。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4分之1。 ⑵面積:12平方公尺。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附表一編號1房地部分: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
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
每平方公尺約為16萬4,072元,而該房屋面積合計為35.56平方
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33.4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
12平方公尺=35.56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不動產
估算之交易價額為583萬4,400元(計算式:164,072元×35.56
平方公尺=5,834,400元)。
2.附表一編號2土地部分:面積12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201,0
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03,000元。
3.合計為643萬7,400元(計算式:5,834,400元+603,000元=6,43
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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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