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謝正宗
被 上訴人 唐桂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