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3號
SLDV,112,補,1243,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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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余清安
余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秉鈞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謝文雄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160萬元=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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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