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32號
SLDV,112,補,123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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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李東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少宗、莊亞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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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