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03號
SLDV,112,補,1203,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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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許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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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