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80號
SLDV,112,補,118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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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蔡順帆


被 告 郭孟雍

蔡瑞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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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