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林泰榮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漆昕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