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奕璇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吳郁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3月2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77號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乙○○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甲○○應再給付乙○○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乙○○其餘上訴駁回。
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乙○○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下逕稱其姓名)於原審尚有以聲 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應在 其Instagram(下稱IG)帳號dickyskr622及dick_antisocial 之個人頁面首頁簡介處刊登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 、案由及主文之全文20日,並於刊登期間將其帳號設置為公 開,嗣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件審理中撤回該部分起訴,而 甲○○同意撤回(見本院卷第122頁至第124頁、第140頁), 依上開規定經撤回起訴部分已無訴訟繫屬,不在本院審理範 圍,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乙○○主張:兩造前係三軍總醫院精神科病房護理師同事,甲 ○○因不滿伊於111年2月13日值班工作時對甲○○之態度,竟於 如附表所示之日期,以附表所示之IG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 內容,不但揭露伊個人資訊,並以「雞掰」、「垃圾敗類」 不雅用語,及以攜帶違禁品等內容貶損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
評價。甲○○上述妨害名譽、隱私權等行為,造成伊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且甲○○於伊提出相關訴訟後,仍不斷於網路上以 挑釁、嘲諷之文字攻擊伊,及於原審審理中提出離譜之答辯 主張,態度甚為惡劣,而原判決酌定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8,500元,尚不及甲○○之月收入1/4,相較刑事案件判處甲○○ 有期徒刑3個月更屬過低。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 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命甲○○給付伊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 命甲○○應給付乙○○8,500元本息,並駁回乙○○其餘部分之請 求,兩造就其等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並於本審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伊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甲○○ 應再給付伊49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答辯聲明:甲○○之 上訴駁回。
二、甲○○則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非指摘乙○○,附表 所示之張貼內容中「ㄐㄅ」係指「勁爆」之意,乙○○逕以「ㄐㄅ 」去連結「雞掰」乙詞,顯非事實,且雞掰係指女性生殖器 ,有讚嘆之意,伊提到「雞掰」係代表希望與夢想,僅係用 來反諷,無拿來罵人之意。伊自小均使用國語,不了解閩南 語,無從得知閩南語中女性性器官係代表汙穢之涵義,況女 性性器官代表汙穢為年長之男性閩南漢人為主體之價值觀, 不能代表伊之觀念。又伊於附表編號3所示發文係寫「雞掰 臉」,而非「雞掰」,伊想像中之「雞掰臉」是指看起來很 厲害又有點囂張的臉,無任何貶低女性之意圖。至於「垃圾 」乙詞係指沒有價值、沒有貢獻之意,乙○○確於111年2月13 日值班工作時,使用筆電、手機等違禁品來與他人視訊、追 劇、聽音樂,伊所述均為事實,僅係對於乙○○所為作出負面 評價,伊於網路上舉辦投票,網友亦認為乙○○之行為以此詞 彙形容為合理,伊無侵害乙○○名譽。復伊當時身體狀況不是 很好,本有精神疾患,事後已有在公開帳號向乙○○道歉等語 ,資為抗辯,於本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 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乙○○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另答辯聲明 :乙○○之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 無受損害,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末按,隱私權乃人格權 之一種,旨在保障個人在其私領域不受他人侵擾之自主權益 ,及對個人資料得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之自主控制,故隱私 權之侵害可分為私生活的侵入、私事的公開及資訊自主的侵 害等類型。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 定,自然人之姓名、婚姻、家庭、教育、職業、性生活、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 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㈡、乙○○主張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社群軟體IG帳號張貼 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貶低其人格、侵害其隱私,致伊受有精 神損害,甲○○雖未否認為其所為之貼文,但否認有侵害乙○○ 之權利,以前揭情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1.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文字本身,並未指名道姓 ,而依乙○○提出之IG限時動態截圖整體,亦未特定甲○○所指 摘之對象為何人。且兩造所服務之護理站職員眾多,縱就相 關指涉內容知悉事件前因後果之人有所猜測,惟一般不特定 公眾並不明確知悉兩造間之糾紛,單就附表編號1、2行為所 示「很猛的學姊」、「ㄐㄅ的人」等詞,尚無從認定上開張貼 內容係針對乙○○發言或為指摘傳述。是乙○○此部分主張甲○○ 侵害其名譽及隱私權,要無可採。
2.附表編號3所示之張貼內容部分:
甲○○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並揭露乙○○在LINE通訊軟 體上之名字、全身照片及在精神科之職業等語,有上開IG帳 號之頁面及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7頁、台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99號卷,下稱偵卷,第47頁、 第53頁),而觀以上開IG帳號頁面擷圖,可知該帳號當時有 36名粉絲人數及2名追蹤人數,再對照乙○○指訴之情節,已 堪認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IG帳號張貼乙 ○○登錄在LINE通訊軟體上之名字、全身照片及在精神科之職 業,並辱罵乙○○「雞掰」、「垃圾敗類」等語,供不特定人 上網瀏覽,使他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乙○○之個人資料 。上開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判決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 甲○○仍上訴主張:其使用「雞掰」乙詞,並無侮辱之意,代 表希望與夢想,因伊不孰悉閩南語,而「雞掰代表汙穢」並 非甲○○的觀念云云。然查,網路上對「雞掰」之解釋為「討 厭的,卑劣的,可鄙的,難以相處的」、「閩南一代對於生
殖器方面的髒話,用來罵人和爆粗口 」,多屬於負面評價 ,且從甲○○貼文前後文可知甲○○對乙○○不滿,稱乙○○上班時 玩手機、追劇、聽音樂、用筆電、頭髮不綁吃東西、交班前 再把違禁品藏起來,用「雞掰」臉等多次形容乙○○,顯非讚 美、褒揚之意、並非甲○○所抗辯表示希望、夢想,為負面評 價,甲○○於附表編號3之貼文係稱乙○○為「雞掰學姊」,可 見其使用「雞掰」乙詞與網路上所稱討厭、卑劣、難相處等 含意相當;另「垃圾敗類」指群體中敗壞、墮落、汙穢者, 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所謂「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 名譽權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 價後,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 反應,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現今社會 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 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本件甲○○ 在附表編號3之貼文使用「雞掰」、「垃圾敗類」等語,並 揭露乙○○通訊軟體上名字、全身照片、及精神科職業等,讓 他人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其個人資料,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 上評價,顯然已超出善意合理評論之範圍,且為一般社會大 眾所不能容忍接受,並足使乙○○因此受有精神上之傷害,確 屬侮辱人之言語、侵害他人隱私無誤。末查,甲○○事後於其 IG帳號dickyskr622個人頁面針對其用了不好的字眼傷害乙○ ○乙節張貼道歉內容,有上開張貼內容截圖在卷可佐(見原 審卷第87頁),益徵甲○○認其所述不當,並承認系爭言論確 有造成乙○○精神上痛苦,是乙○○此部分主張,即屬有據。 3.至於附表編號3貼文內,另指稱乙○○在工作站吃東西、使用 手機追劇、聽音樂、交班前把違禁品藏起來,工作上對學妹 不友善等等。本院刑事庭勘驗貼文所指三軍總醫院精神科護 理站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乙○○確有使用手機及筆電,且 於用餐時觀看立於桌上之手機螢幕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號卷第185頁至第186頁、第199 至第204頁),是依卷內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甲○○ 上開貼文稱乙○○吃東西、使用手機、筆電等情節為事實。甲 ○○雖稱乙○○交班前將違禁品藏好,係因經學長姊告知不可將 手機、筆電帶入護理站進行非工作使用,是以其用違禁品稱 之,而從甲○○該貼文所稱「把違禁品藏起來」應係呼應前述 「玩手機追劇聽音樂追劇用筆電」乙事,是以該部分甲○○應 係依據其親見的事實,再徵以其與乙○○職場上互動不佳,其 主觀認為遭受職場霸凌之主觀陳述,參雜部分事實、部分個 人主觀評論,其指陳事實部分尚無悖離事實,至於其餘部分 係屬主觀感情抒發,本院認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4.從而,甲○○稱乙○○「雞掰臉」、「雞掰學姊」、「垃圾敗類 」及張貼揭露乙○○通訊軟體上名字、全身照片、及精神科職 業,屬不法侵害乙○○名譽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乙○○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 金,即屬有據。又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 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院審酌乙○○自陳為碩士畢業,無需扶養之人;甲○○ 亦自陳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已婚,無需扶養之人等情, 為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56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兩造之108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復衡酌事發原因、經過、乙○○所 受精神上痛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甲○○仍一再指稱乙○○惡 人先告狀(原審卷第29頁至第45頁)等一切情狀,認乙○○請求 精神慰撫金50萬元,當屬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 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甲○○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 7月26日(原審卷第57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准 許部分,原審就其中應給付4萬1,500元本息,為乙○○敗訴之 判決,尚有未合,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部分,原審為甲○○敗 訴之判決,並為准假執行宣告;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 為乙○○敗訴之諭知,均無不合,甲○○之上訴、乙○○之其餘上 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乙○○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甲○○ 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
編號 甲○○IG帳號 日期 張貼內容 1 dickyskr622 111年2月14日 今天跟一個很猛的學姊上班,上班可以用筆電,用手機追劇,跟男友視訊,完全不怕別人眼光。 因為她夠ㄐㄅ,非常吃香,大家都要看她臉色。 這就是台灣美麗的護理世界。 2 dickyskr622 111年2月14日 為什麼ㄐㄅ的人可以當道,有人可以教我怎麼社會化嗎,我非常厭世,我要演戲嗎,還是直接嘴爆她。 3 dick_antisocial 111年2月14日 (附圖為乙○○於LINE軟體上登錄之名稱「奕璇」及乙○○之全身照片) 這幾天我的精神其實很不穩定,我就不幫她匿名了,畢竟這是我的舒適花園,原本在精神科上都很歐虧,但昨天第一次大夜跟雞掰學姊上,看到她玩手機追劇聽音樂追劇用筆電頭髮不綁吃東西超晚來,上班班全部我點,我還幫他打iv,她病人中聽我講話大聲還來檢討我,擺一個雞掰臉色,翹著腳上班,明明是leader也不會幫忙學妹,交班前再把違禁品藏起來頭髮綁好,上班的過程用第三人稱稱呼我,好像我是空氣,完全不給尊重,就這點我最不爽,她厲害的是一張嘴,很會交班裝模作樣,交完班後也不會問學妹哪裡要幫忙就走人,她是個垃圾敗類,我看了非常不爽,我不是個雞掰人但我保證她要是敢把我弄不爽,我絕對讓她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