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40號
SLDV,112,消債聲,4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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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麗華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麗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2年8月21日 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5、10至12頁),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 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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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