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
債 務 人 王蕾淳(原名:王秀玲)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8,675元【計算式 :〔(14+1)×43×15〕-1,000=8,675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4.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 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 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 之證明文件。
9.提出110 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 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 ),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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