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彭香蘭
代 理 人 葛顯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香蘭自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5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14-1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 卷第16頁)、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調解卷第17-18頁)、郵局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19-21頁 ,本院卷第46頁及其背面)、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2頁及其背面)、現戶戶籍謄本(見 調解卷第23頁)、監理服務網報廢、繳銷、吊(註)銷牌照 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24-25頁,本院卷第44頁)、土地登 記謄本(見本院卷第40-43頁)、報廢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 5頁)、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47-53頁背面)、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56-57頁)、租屋津貼匯款資料(見 本院卷第58-60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
調解卷第59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2年4月26日新北 社老字第1120759365號函暨社福津貼核發清冊(見本院卷第 30-3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27日保國三字第112 10011820號函暨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見本院 卷第34-36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1日 全球壽(保全)字第1120921011號函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 院卷第68-69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 日新壽法務字第1120002604號函暨投保簡表(見本院卷第70 -71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68歲,居住在桃園市楊梅區,自陳已屆退休 年齡,目前收入來源只有領取補助款,每月收入為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7,759元、國民年金保險老年 年金2,932元,並與配偶共同領取租屋津貼每月4,800元(見 調解卷第9頁、第57頁,本院卷第38-39頁、第54頁),核與 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 款,且其名下財產為公告現值共298,591元之土地應有部分4 筆(見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40-43頁),已註銷、報廢 之汽車3輛(見調解卷第16頁、第24-25頁,本院卷第44-45 頁),及保單預估解約金共18,439元(見本院卷第69頁、第 71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199,196元(見調解卷 第6頁、第11頁及其背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 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 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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