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債 務 人 陳冠煌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2.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3.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6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4.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曾發生開始繼承之情事,如有,債務 人應將具體情事陳報法院,於聲請更生後發生者亦同。5.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0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 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9.說明債務人自110年6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等)?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 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債務人自陳以打零工(清潔)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11.債務人應提出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 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 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110年6月19日起迄今,債務人駕 駛計程車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若未能提出上開資料,仍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個 月,紀錄上開內容,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 院。
12.債務人是否有兼任義勇警察?若有,請陳報在何單位兼任。1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4.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6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1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
16.提出債務人母親之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 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 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 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17.陳報債務之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 ?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8.請債務人確認台北富邦銀行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說明 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權?若為有擔保債 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 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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