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00號
SLDV,112,消債更,200,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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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債 務 人 張素梅
代 理 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素梅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見本院卷第16至24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 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30至36 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 卷第40至42頁)、切結書(見本院卷第44頁)、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本院卷第46至48、144至145頁)、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0、118至120頁)、繳費憑證(見本 院卷第52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4日新北社助字 第1121739051號函(見本院卷第92頁)、內政部營建署112 年9月4日營署土字第1120068442號函(見本院卷第94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4日保普生字第11213060330號函 (見本院卷第96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2年9月5日



新北城住字第1121737490號函(見本院卷第98頁)、金順發 麵包店112年9月8日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00頁)、良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民事陳報狀及附件(見本院 卷第102至112頁)、110年8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見本院卷第122至126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12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 3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32頁)、投 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4頁)、投資人短 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40至141 頁)、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46至148頁)、受扶 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0至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50至154頁)、受扶養 人在學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56頁)、扶養義務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58至162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112)三法字第2341號函及附件 (見本院卷第182至193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 2年11月7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14993號函(見本院卷第194 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名 下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41,969元(見本 院卷第184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金順發麵包店,每月薪 資27,500元(見本院卷第100、115頁),其自己每月必要支 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計算為19,200元,其子女雖已成年,惟目前於東海大學就學 中,債務人仍須負擔該子女扶養費用每月8,000元(見本院 卷第115至116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315,367元 (見本院卷第104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 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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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