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債 務 人 劉錦娥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 :BA_HISQ)。
3.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之女110 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4.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5.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3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6.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曾發生開始繼承之情事,債務人應將 具體具體情事陳報法院,於更生程序進行中發生亦同。7.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8.債務人曾於本院調解程序中陳稱名下之中古機車不在使用支配 中,請就此情形進行詳細說明。
9.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 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4.請整理陳報債務人及女兒目前領取津貼、補助等資料(包含 但不限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等)及金額。
1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
16.請說明債務人之女目前是否在學,並提供在學證明文件,並 說明有無申辦就學貸款、核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原始 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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