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債 務 人 向慈萱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債務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債務人之祖母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4.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4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5.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曾發生開始繼承之情事,債務人應將 具體具體情事陳報法院,於更生程序進行中發生亦同。
6.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7.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8.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 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10.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 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4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公司名稱、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 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 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 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 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2.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3.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4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 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 ?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
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4.請提供自112年8月14日起之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15.提出債務人祖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 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債務人祖母及所 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本;並說明債務人祖母之 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 人祖母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說明依民法第1115條第2項 ,債務人祖母之子女扶養義務順位優先於債務人,何以非由 債務人子女支出?並應提出不能由其等支出之證據資料。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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