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13號
SLDV,112,消,13,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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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倪玉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
被 告 洪俞芳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黛照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葛繼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提出
民事更正聲明暨補充理由(一)狀,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已繳納之5,950
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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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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