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周朝陽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至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 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 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 程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施行,經第5屆第3次董事會於民 國108年12月31日決議修正為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5屆第3次董事 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14日新 北教社字第1091840013號同意變更及備查函、112年10月2日 新北教社字第1121916810號函、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 修訂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第5至14條所示部分,係針對董事名額、董事資格、 董事任期、董事職權、董事長選任及董事會召集、董事會 決議方式、會計年度及辦理事項、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式 、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程序、解散程序及剩餘財產歸屬 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相關,且上揭捐助
章程變更後內容與財團法人有關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於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條 、第2條、第4條、第15條、第16條所示部分,分別係組織 依據、業務範圍、主事務所地址、章程修訂期日、章程施 行程序之修正,而第3條所示部分僅係文字修正,核與財 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毋 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