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706號
SLDV,112,家補,706,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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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06號
原 告 王亦芸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李宜儒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 ,依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90 0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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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