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24號
SLDV,112,家救,124,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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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彭美珠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彭則文
彭美雪

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 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亦為法律扶助 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補字第733號) ,原告彭美珠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 本件請求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自應准予訴訟救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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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