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20號
SLDV,112,家救,120,20231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馬詠
非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相 對 人 孟祥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 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亦為法律扶助 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女子(112年度家補字第702號),聲 請人馬詠薇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本 件聲請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自應准予訴訟救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