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婕妤
唐婉芬
唐婉莉
唐汶慧
唐亞琪
唐宜皙
唐宜勖
唐心一
唐素花
前列陳婕妤、唐婉芬、唐婉莉、唐汶慧、唐亞琪、唐宜勖、唐心
一、唐素花共同
相 對 人 唐慶忠
高光絃
范貴英
高至平
高霈辰
高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唐慶忠、高光絃、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101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判決 確定,其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1至10所示應給付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64,472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64,472元部分之裁判費均由敗訴之聲請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