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804號
TNDM,94,訴,804,200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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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查名邦律師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林啟瑩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己○JAMPHO
指定辯護人 鄭嘉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5791、6178、6528、703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
偵字第10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戊○○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各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所得財物新台幣玖拾玖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JAMPHONE PHOMIAVONG)無罪。 事 實
一、緣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起,承租台南縣歸仁鄉○ ○村○○街三十五巷三十八號房屋,以為製作五金零件等物 ,然因經營虧損,而改為製造「新台幣紀念套幣」,欲銷往 大陸福建、廣東等風景區,期間並經由丙○○多次向戊○○ 借貸款項,計約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為購買機具、 材料等,並由乙○○簽發支票及提供自小客車、手錶、金飾 等物予丙○○轉交戊○○,以為上開借款之擔保。嗣因「新 台幣紀念套幣」品質欠佳,銷售未如預期,而於製造紀念套 幣過程中,發現可製成幾可亂真之偽造五十元(舊版)及十 元硬幣,乙○○即向丙○○提議、並由丙○○戊○○協議 ,旋乙○○丙○○戊○○即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偽造幣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七月間起,在台 南縣歸仁鄉○○村○○街三十五巷三十八號房屋,由乙○○



以製造紀念套幣之機具,並向大陸地區人民「張功」購買模 具,而由乙○○負責研發並量產製造偽造十元硬幣(因政府 宣布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五十元舊版硬幣停止使用,故 未將製成之偽造五十元硬幣流通,並停止製造),將製造完 成之偽造十元硬幣交予丙○○,由丙○○戊○○負責將偽 造十元硬幣,以真幣混同偽幣存入郵局等金融機構,再零存 整提之方式兌換真鈔,且約定所得利潤扣除每枚偽幣成本四 元外,乙○○丙○○戊○○每人各得三分之一。又甲○ ○明知乙○○等在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三十五巷三十 八號房屋,從事偽造幣券之行為,竟自九十四年二月間(起 訴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一月間)起,與乙○○丙○○及戊○ ○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每月薪資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受僱予乙○○,在上址工廠負責 聯絡原料進貨、操作機器、洗染偽幣等技術層面事務、及夜 宿工廠看顧等工作。
二、於九十三年七月間,乙○○先行偽造十元硬幣四百九十一枚 ,並將之交付丙○○,為測試偽幣成品能否通過金融機構測 試,乙○○丙○○戊○○遂共同基於掩飾因自己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視障者(全盲)戊○○持 上開製成之偽幣成品四百九十一枚,以真幣五十八枚混合偽 幣之方式,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兌換紙鈔。嗣經台灣銀行 安平分行櫃員發覺戊○○所持兌換紙鈔之十元硬幣有異,經 送請鑑定為偽幣,報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調查,經 分局通知戊○○到場說明後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該署以戊○○為視障者無法辯視為由,以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二七九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繼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間,因乙○○偽幣製造技術日趨成熟,乙○○丙○○戊○○即承上共同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概括犯意 聯絡,依前開約定,由乙○○陸續將製造完成之偽造十元硬 幣交予丙○○,由丙○○以自己、及向胡香清、吳瑞麟(另 案偵辦)借得之郵局帳戶,暨戊○○提供不知情之配偶李明 志之郵局帳戶,連續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月 間止,由丙○○單獨、或與戊○○,前往台南縣市、高雄縣 各郵局,以真幣混同偽幣,並無摺存款、零存整提之方式, 將偽幣分別存入李明志胡香清,吳瑞麟丙○○自己之郵 局帳戶,再由被告丙○○以自動提款機提領,共計存入偽幣 九十九萬八千元,以此洗錢之方式掩飾其等偽造國幣行為。 嗣經台南鹽埕郵局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發覺李明志帳戶存入 之硬幣有異,調閱監視畫面發現丙○○戊○○涉嫌重大, 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請對丙○○等人實施通訊監察,又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持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縣歸仁鄉○○村○ ○街三十五巷三十八號房屋、及丙○○等人住所執行搜索, 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製作偽幣之模具、機器、半成 品、原料,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十元及五十元硬幣成品,始 查知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報請、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九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情 形而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證人即被告乙○ ○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下稱台南市調站)所為之 證述,對於被告丙○○戊○○甲○○部分;證人即被告 丙○○於台南市調站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戊○○乙○○甲○○部分;證人即被告戊○○於台南市調站所為之證述 ,對於被告丙○○乙○○甲○○部分,雖屬傳聞證據。 惟證人即被告乙○○丙○○戊○○於台南市調站之供( 證)述,經核大致相符,且與其等於偵查(均經具結)時供 (證)述之情節一致,又參以證人即被告乙○○丙○○戊○○於台南市調站中陳述與事實案件發生最為接近,亦較 少受其他被告及自身利害關係之干擾,且與後述扣案證物較 相符合。準此,證人即被告乙○○丙○○戊○○於台南 市調站所為之證述,雖與審判中不符,然其等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 前開法條規定,自得為證據,當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 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 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 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且同法第一百條之二復 規定,上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之。是以警訊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其不符部分自不得作為 證據。其立法目的,應係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 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 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



符,此並包括確保陳述人之陳述並無依照警詢筆錄內容逐字 朗讀而錄音及警員斷章取義或誤解陳述人意思而為記錄之不 當情形。故依上開說明,可知並非陳述人一經於警詢筆錄上 記載「該筆錄業經本人確認無誤」等類似字句並緊接簽名, 即可認定該警詢筆錄之記載毫無瑕疵,更無法逕以該警詢筆 錄記載之內容據以推論製作筆錄時之背景情況,且無從得知 筆錄之記載與陳述人之之陳述何處有不符之處,有最高法院 九十二度台上字第六三二五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嗣被告甲 ○○質疑其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在台南市調站之偵訊筆錄 ,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當庭勘驗當日偵訊錄音帶, 勘驗結果為:「㈠關於筆錄第二頁第五行至第七行,被告甲 ○○僅陳述受僱於乙○○,並未陳述『從事協助製造偽新台 幣十元及五十元硬幣。㈡關於筆錄第二頁第十行至第十六行 ,被告甲○○並無陳述:『並告訴我他正在從事製造偽新台 幣十元及五十元硬幣工作,希望我能幫忙』、『且現場各種 偽造模具齊全,因此便應允受僱於他』。其他陳述則與筆錄 記載相同。㈢關於筆錄第三面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被告甲 ○○僅陳述『我幫忙搬運材料、煮飯及看顧工作而已』,並 無陳述:『負責偽造硬幣模具、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搬運及 分裝』、『乙○○負責主要偽造硬幣及模具、材料準備工作 』。㈣除上開勘驗部分外,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稱沒意 見」,此有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勘驗筆錄在卷足憑。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甲○○上開台南市調站筆錄與錄音內容不 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無證據能力至明。
貳、有罪實體審認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認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 月間止,由被告乙○○陸續提供十元偽幣成品,而由其以自 己、胡香清、吳瑞麟李明志之郵局帳戶,前往台南縣市、 高雄縣各郵局,以無摺存款、零存整提之方式,將被告乙○ ○所製成之偽幣混合真幣,存入共計九十九萬八千元等事實 不諱,即被告丙○○對於前揭違反洗錢防制法之部分供認不 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幣券之犯行,辯稱:偽幣之製作是 乙○○的個人行為,與伊無關,伊亦無參與製造,僅係將偽 幣摻雜真幣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郵局云云。被告乙○○對於 前揭偽造幣券犯行固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 制法之犯行,辯稱:伊雖提供偽幣予丙○○,但丙○○如何 使用,伊並不知情,伊並無洗錢的行為及意圖云云。被告戊 ○○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僅經由丙○○分別借款計 約一百萬元予乙○○,借款有預扣利息,且由乙○○提供支 票、自小客車、金錶、金項鍊等物擔保,是僅係私人借款,



伊並無提供資金製作偽幣,與本件無任何關係,復於九十四 年二月四、五日,伊雖確與丙○○及己○一同前去郵局,但 是因人太多,丙○○叫伊與己○下去拿號碼牌,並因己○不 會中文,所以才陪己○下去,並不知丙○○所存入的是偽幣 ,又伊提供先生李明志之郵局帳戶,是丙○○乙○○要還 錢,叫伊提供帳戶云云。被告甲○○亦矢口否認上揭犯行, 辯稱:伊僅係受僱乙○○看顧工廠,每月薪資二萬五千元, 其他的事情伊均不知情,且伊自九十四年二月間受僱起,該 工廠即處於停工狀態,未實際為偽造行為,當無成立共犯之 可能云云。經查:
㈠被告乙○○前揭偽造幣券犯行,迭據被告乙○○於台南市調 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丙○○甲○○於台南市調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被告戊○ ○於台南市調站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照 片一批(見A2卷第一八六至二九五頁)附卷可稽,且有如 附表一所示製作偽幣之模具、機器、半成品、原料,如附表 二所示偽造之五十元、十元硬幣成品等扣案可資佐證。又被 告丙○○上揭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亦據被告丙○○於台南 市調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乙○ ○、戊○○、己○(JAMPHONE PHOMIAVONG、寮國籍)於台 南市調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胡香清、吳瑞麟於台南 市調站及偵查時,及證人即郵局人員方達仁、張秋鶯於台南 市調站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台南郵局政風室政風機 構通報表三紙(見A2卷第五十至五二頁)、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儲字第○九四○七○六五八七 號函暨所附李明志丙○○之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基本資 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款單等影本(見A2卷第五十四 至九一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儲 字第○九四○七○六六八二號函暨所附胡香清、吳瑞麟之郵 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款單 等影本(A2卷第九二至一○二頁)、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 四年三月二日台央發字第○九四○○一○三七三號函【台南 郵局所檢送鑑定四百零一枚十元硬幣,均屬偽幣】(見A2 卷第一○四頁)、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台央發 字第○九四○○一一○三九號函【台南郵局所檢送鑑定一萬 零八百枚十元硬幣,其中九千六百零二枚係屬偽幣,另一千 一百九十八枚則為真幣】(見A2卷第一○五、一○六頁) 、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台央發字第○九四○○ 一六八九八號函【台南郵局所檢送鑑定四千一百九十八枚十 元硬幣,其中二千七百六十五枚係屬偽幣,另一千四百二十



九枚則為真幣】(見A2卷第一○七至一○九頁)、中央銀 行發行局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台央發字第○九四○○一八○○ 七號函【鳳山郵局所檢送鑑定二千四百枚十元硬幣,其中一 千三百二十二枚係屬偽幣,另一千零七十七枚則為真幣】( 見A2卷第一一○、一一一頁)、被告丙○○等至台南縣市 、高雄縣各郵局存入偽造十元硬幣暨以自動提款機提領前開 帳戶存款之照片一批(見A2卷第十五至四十八頁)等在卷 可按。據此,被告乙○○及被告丙○○上開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其次,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 ,辯稱:伊雖提供偽幣予丙○○,但丙○○如何使用,伊並 不知情,伊並無洗錢的行為及意圖云云。惟:
⒈被告乙○○於台南市調站供稱:「(本站於九十四年五月二 日上午十二時五分許在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三十五巷 三十八號,查獲製造偽新台幣十元、五十元硬幣工廠,該廠 房係何人租用?汝等組識、職務分工為何?)該廠房係我於 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向阮源順承租,租金每月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原製作五金零件,因生意不佳,但我有五金機器,乃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起開始製造偽新台幣十元硬幣,由我負責 製造,丙○○負責銷售,包括買零件、拿偽幣至外面販賣機 試用、至金融機構存款等,雙方約定事後分配比例為我分六 成丙○○四成,至於戊○○是否有出資或和丙○○有何約定 ,我並不清楚,戊○○的寮國籍女傭己○則是丙○○載其到 工廠幫忙,甲○○則是我多年的朋友,我於九十四年一月間 請其到工廠幫忙打雜及看顧工廠」、「(你與丙○○、甲○ ○、戊○○等人自何時開始製造偽新台幣十元及五十元硬幣 ?迄今製造之偽幣若干?迄今製造成本花費多少錢,由誰支 付?)約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底開始製造,九十三年十二月間 生產出來,迄今製造之偽十元國幣共約有五萬五千枚,半成 品約八萬枚。偽五十元國幣約八百枚,五十元廢料即舊版雙 色五十元約有二、三百公斤,約三萬多枚。製造成本約為新 台幣一百萬元,丙○○因買一些油壓、修改機器零件及雜項 支出,約共花費五十萬元,而我則購買銅板、化學藥品、房 租、甲○○的薪資,總共約也花費五十萬元,至於周煌的錢 是否戊○○所出,我則不清楚」、「我原打算偽造新台幣一 元、五元、十元及五十元套幣,透過丙○○在大陸之人脈在 大陸福建省及廣東省風景點販售,但五十元模具做不好而放 棄;我所製作之偽幣,除了今天被貴站查獲約三萬五千枚外 ,其餘二萬枚十元偽幣用途有買便當飲料,其餘的則由丙○ ○拿去金融機構試存」、「(汝等於地下工廠製造偽新台幣



十元硬幣,是由誰提議?)是我所提議,丙○○則答應幫我 銷售,雙方約定以後品質穩定,可以量產後,因我是負責帶 料技術,故由我分得六成,丙○○則負責銷售,分得四成」 、「因為製造的偽幣成本高達每枚約新台幣四元,故進行銷 售的話不符成本,因此至目前為止,均是由丙○○負責進行 至金融機構存款洗錢」、「(戊○○表示渠和丙○○及乙○ ○三人共同製造偽國幣,由渠出資一百萬元,乙○○出機器 及技術,丙○○負責銷售,利益則每人分三分之一,和你上 述所稱你分得六成不同,你作何解釋?)其實是一樣,我所 謂的六成是要扣掉每枚十元偽幣成本四元,實際上我的利益 只有二元,和戊○○丙○○二人分到四元是一樣,每人都 是分三分之一」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一號偵卷 B4第四八頁至五一頁)。足見渠等分工及分紅之明確。 ⒉復被告乙○○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偵查時結供陳:「(何人 傳授你偽造硬幣技術?)沒有人,只有大陸人提供我模具, 我叫他小張,全名張功」、「(你拿到模具後如何偽造硬幣 ?)用我以前五金作過的機器及零件製作,原料向在台南市 ○○路三川金屬材料行購買,我不知道老闆何人,因為我有 製作五金經驗,所以能自行製作硬幣」、「(譯文中你說作 衣服、學號是何意思?)衣服代表模具,學號代表硬幣上的 年份」、「(你稱丙○○不會偽造硬幣,為何丙○○要與你 討論?)他不是主要在偽造的人,因為我們偽造硬幣不希望 一直修改太多次,丙○○可能急,所以在製作過程中若遇到 問題,他會跟我討論」、「(你製作完成一批偽幣需要多少 時間?)從材料到完成需要三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裁剪, 第二個是滾邊,而第三個沖壓的過程需要好的模具,如果模 具不好就還要去大陸與張功討論,一直修改模具,所以第三 個過程最費時。如果順利的話,一批一星期就可以做成成品 。十元、五十元過程都一樣。沖壓完成後再洗和染舊,不過 這是後續的工作了」、「(既然她(戊○○)不會作,為何 跟你討論?)因為她看不見,所以她知道的技術應該是聽丙 ○○講的,她與丙○○是朋友,大概是丙○○問我,所以她 也知道製作上的困難」、「(你成品都交給何人?)丙○○ 」、「(戊○○是否會來拿成品?)不會」、「(丙○○拿 成品作何事?)他拿去試驗各種投幣機、拿去買便當、與真 幣混在一起拿去銀行去存」、「(如何分帳?)材料錢由我 支付,十元偽幣一個賣他六元,扣掉成本我一個賺二元…… 」、「(問:戊○○是否會與丙○○分帳?)據我所知他們 的默契是一人二分之一,所以我們三人最後分的是一樣的。 不過我是直接與丙○○交易」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



七九一號偵卷B4第九九頁至一○五頁)。且於九十四年六 月七日偵查時具結證稱:「甲○○的二萬五千元薪資是我支 付的。有部分是用一百萬公款支付的,部分是我自己墊款的 ,因為一百萬公款已透支,所以開銷必須自己先墊」、「九 十三年七月戊○○到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拿硬幣換紙鈔,我並 沒有陪同」、「九十三年十二月才開始有偽幣的成品」、「 九十三年七月當時歸仁的工廠有機器,機器是不用組裝,原 本就有的,但是尚未有模具」、「九十三年七月已經有紀念 幣的成品,所以丙○○到工廠來拿,我有聽他講他拿了幾百 個,而當時工廠內沒有點幣機,因為我們想試試看我做的成 品能否銷到大陸風景區當紀念幣販賣,想要先在國內試試看 能否通過點幣機的測試,而丙○○的個性就是想嘗試,所以 他才會拿幾百個紀念幣出去,但他沒有說交給戊○○」、「 戊○○到台灣銀行兌換紙鈔是丙○○安排的」、「我只負責 工廠製作的事情,至於銷售部分都是丙○○在處理」、「因 為九十三年十二月我製作的成品仍然很粗糙,當時有沒有點 幣機,可是丙○○覺得以九十三年七月份在台灣銀行試驗沒 有被發覺成果,想繼續再試試看,所以才會在國內以無摺存 款方式洗錢」、「我沒有參予討論無摺存款的洗錢討論」、 「我沒有跟他們去無摺存款過,我只知道他們是拿工廠的偽 幣去郵局,但是我不知道是以何方式」、「我不知道有多少 人頭帳戶」、「我知道丙○○會拿偽幣存款,而戊○○眼睛 看不見,要去存款可能有困難」、「我沒有拿偽幣去存款過 ,我都在工廠」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一號偵卷 B4第二四一頁至二四三頁)。就材料來源,被告等間如何 參與謀議、洗錢之方式,供述明確。
⒊又被告乙○○於本院九十四六月二十四日訊問時供稱:「我 提供十元偽幣成品給丙○○一人洗錢,我不知道他有再拿給 誰,我知道丙○○戊○○以前有生意往來,己○是戊○○ 的看護,至於他們有無男女朋友關係我不知道,洗錢方式我 不清楚,我沒有聽他說過,他只叫我把成品做好給他,甲○ ○是我僱用的,一個月二萬五千元,我在工廠那邊有另外做 眼鏡的小零件及電器開關的小零件,大部分是賣給福建的台 商,用賣這些的錢來付薪水,有時候週轉不過來,有向丙○ ○調現」、「九十三年年中是我提議要做紀念套幣,房子租 了以後,我是先在那裡做眼鏡小零件,後來我跟丙○○討論 要做紀念套幣,那時候戊○○沒有參與」、「戊○○是在九 十三年年底才到工廠,那時是丙○○載他來的,我沒有跟他 講工廠做什麼,在此之前我見過他二次,丙○○告訴我,如 果有資金的問題可以跟她週轉,所以我有透過丙○○跟她調



度過資金,調度的資金額度總共八十萬左右,我有提供一部 小汽車、二個手錶、金項鍊和手環共六個給戊○○擔保」、 「聽丙○○說紀念幣在大陸銷路不大,我就跟丙○○提議可 以做偽幣,丙○○沒有表示反對的意見,年底時,我就負責 製作,然後提供給他到外面變現」、「甲○○白天幫我去買 一些鑽頭、螺絲,反正缺什麼,就叫他去買,星期五、六白 天在那裡,晚上固定不住在那裡,其他時間他在那裡。他們 是把工廠製作的偽幣換入真幣拿去銀行,所以從銀行流出去 的偽幣價值應該不到九十幾萬元」、「甲○○是養魚的,機 器他不懂。我帶他去過一些地方,所以他知道工具要磨的時 候,要去哪裡,有時候要磨的時候,我會叫他拿去磨一磨。 我在九十三年十一、十二月的時候,我有做過一批,但做不 漂亮,所以停工,甲○○九十四年一月來的時候是停工的, 所以我們只有叫他看工廠,停工之後到被查到前,只有小部 份小部份的製作,沒有量產,被查到的是在停工之前做的, 停工之後修改模子只有一次作三、四個,五、六個,不行再 修改模子,甲○○是在九十四年一月三、四日來的,我只有 要他管工廠,所以我沒有告訴他工廠在做什麼,二萬五千元 的薪水,恐怕他也不願意做」、「偽幣做好後,我有拿給丙 ○○看。但沒有拿給戊○○看,因為他眼睛看不到,我很少 跟她講話,也沒有跟他提過」、「我有跟丙○○說一個銅板 成本需要四元,我那時候有跟丙○○說紀念套幣如果他有找 到金主的話,他可以分三分之一的利潤,做紀念套幣的錢有 一部份是我出的,有一部份是透過丙○○戊○○借的,因 為我提供給他的擔保品有超過我跟她借的錢,他說利息隨便 ,他說我提供給他的擔保品如果有賣掉的話在結算,所以利 息沒有講」、「做偽幣的零件都是我自己去買的」、「有時 候去大陸買模子、或買零件的錢是丙○○墊的,不會超過三 十萬元」、「做偽幣的事我從來沒有跟戊○○提過。過年過 節的時候丙○○有在戊○○拿東西給我們」、「不做紀念套 幣我是跟丙○○講的,當初我透過丙○○戊○○借錢時, 沒有直接跟戊○○講,而是由丙○○去跟他講,所以我沒有 跟戊○○說過要做紀念套幣,如果戊○○知道的話,那是丙 ○○跟她講的,我只直接接觸丙○○」、「我想丙○○應該 有跟曾瑞說過我們不做紀念套幣的事」等語,(見本院C4 審卷第三十三至三十六頁)。
⒋經核被告乙○○前揭供詞,即於台南市調查站供稱:「…… 由我負責製造,丙○○負責銷售,包括買零件、拿偽幣至外 面販賣機試用、至金融機構存款等,雙方約定事後分配比例 為我分六成丙○○四成……」、「因為製造的偽幣成本高達



每枚約四元,故進行銷售的話不符成本,因此至目前為止, 均是由丙○○負責進行至金融機構存款洗錢」等語,並於偵 查時供稱:「(丙○○拿成品作何事?)他拿去試驗各種投 幣機、拿去買便當、與真幣混在一起拿去銀行去存」等語。 析言之,被告乙○○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十元硬幣,約 定由被告乙○○負責製造偽造十元硬幣,而由被告丙○○負 責『銷售』,且有約定所得利益之分配比例,並因製造的偽 幣成本高達每枚約四元,故進行銷售的話不符成本,則被告 乙○○焉會不知被告丙○○等係將所偽造之硬幣,以存入郵 局等金融機構並以自動提款機提領之零存整提方式,持以兌 換真鈔?從而,被告乙○○應係與被告丙○○戊○○共同 基於掩飾因其等偽造幣券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被告乙○○負責製造偽造十元硬幣,並約定由被告丙 ○○及戊○○,利用李明志胡香清、吳瑞麟及被告丙○○ 自己之郵局帳戶,以真幣混同偽幣,將偽幣存入上開郵局帳 戶,再由被告丙○○以自動提款機提領,以此洗錢之方式掩 飾偽造幣券犯行至明。是被告乙○○事後翻異前詞,辯稱: 伊僅提供偽幣予丙○○,但丙○○如何使用,伊並不知情, 伊並無洗錢的行為及意圖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又被告戊○○於台南市調站供稱:「(提示並說明台南 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不起訴處分書中說明,你曾 於九十三年七月間,持有新台幣十元硬幣共一千二百五十枚 ,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欲兌換紙鈔時,為銀行行員發覺, 其中五百四十九枚有異,經送鑑定確定四百九十一枚為偽幣 ,該批偽幣來源為何?)係丙○○從前述偽造新台幣硬幣工 廠處取來,供我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欲兌換紙鈔,該批偽 造新台幣硬幣係原先欲銷往大陸之紀念套幣,因品相不佳, 故無法如願銷往大陸」、「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我將偽幣的 責任推給外勞,是為脫罪保護自己,才做這樣陳述」等語( 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一號偵卷B4第四四頁)。準此 ,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六、七月間起,即已開始研發製作 偽造十元硬幣,而非僅止於製造紀念套幣,並於九十三年七 月間,為測試偽幣成品能否通過金融機構測試,即將製作完 成之偽造十元硬幣成品交予被告丙○○,推由視障者即被告 戊○○持上開製成之偽幣成品四百九十一枚,以真幣五十八 枚混合偽幣之方式,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兌換紙鈔乙節, 堪予認定。從而,被告乙○○丙○○戊○○自九十三年 六、七月間起,即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及掩 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台南縣歸仁 鄉○○村○○街三十五巷三十八號房屋,由被告乙○○負責



研發並量產製造偽造十元硬幣,將製造完成之偽造十元硬幣 交予被告丙○○,由被告丙○○戊○○負責將偽造十元硬 幣,以真幣混同偽幣存入郵局等金融機構,再零存整提之方 式兌換真鈔等情,已堪認定。
㈢又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偽造幣券之犯行,辯稱:偽 幣之製作是乙○○的個人行為,與伊無關,伊亦無參與製造 ,而伊僅係將偽幣摻雜真幣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郵局云云。 惟查:
⒈被告丙○○於台南市調站時供稱:「……乙○○是在九十二 年十一月間透過一位土地代書介紹認識,認識不久後,乙○ ○即陸續向我借款約七十萬元,乙○○因生意投資失敗,一 直無法償還我的借款,乙○○乃提議偽造新台幣五十元硬幣 ,以償還借款,我因一時貪念,且希望趕快拿回借款,故應 允配合,約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月間,我與乙○○即開始在 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三五巷三八號偽造國幣。而甲○ ○則是乙○○於九十四年二月間介紹至工廠幫忙,甲○○除 了協助乙○○操作機器外,平常夜間則住在工廠內看守工廠 ,他每個月的薪資二萬五千元由乙○○提供,我與甲○○之 間並無金錢往來」、「(是否曾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下午持 李明志郵局存摺(局號:○○三一一三─一、帳號○五九二 八四─六)到台南縣歸仁鄉南保郵局提款?存摺來源為何? )有的,李明志的存摺是我向戊○○借用的」、「(是否曾 拿十元硬幣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李明志前揭郵局帳戶內?若 有,曾於何時到那些郵局存款?由誰陪同?存款金額若干? )有的,我約於九十四年二月初(農曆過年前)曾拿十元硬 幣(詳細數目已忘記)到台南縣市二十餘個郵局支局存款, 多數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李明志和我個人設於歸仁郵局的帳 戶,大部分都是我個人自行前往存款,偶爾由女朋友『阿潘 (即被告己○)』陪我前往,有時候是由戊○○陪『阿潘』 前往存款,因為『阿潘』剛到台灣不久……」、「(提示台 南市大光郵局、永康市大橋郵局、永康市崑山郵局、永康市 大灣郵局、永康郵局、新化郵局、仁德鄉後壁厝郵局、虎尾 郵局、德高厝郵局、仁德鄉二空郵局、永樂郵局、永康市六 甲頂郵局等監視畫面影帶相片及無摺存款單。根據前揭郵局 提供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以「無摺存款」 方式存入十元硬幣至李明志郵局帳戶之監視畫面及無摺存款 單,證係你本人辦理存款,你作何解釋?)(經檢視後作答 )是的,監視畫面所拍攝的男子確實是我本人」、「(九十 四年二月四日『阿潘』到新化中山路郵局目的為何?由誰陪 同?)是我開車載『阿潘』到新化中山路郵局,以無摺存款



方式存入十元硬幣八百個」、「(是否曾拿十元硬幣以無摺 存款方式存入胡香清(郵局帳戶局號:○○三一一三─一, 帳號:○五五○九一─三)、吳瑞麟(郵局帳戶局號:○○ 三一一三─一,帳號:○五九二八四─六)等人郵局帳戶內 ?若有,曾於何時到那些郵局存款?由誰陪同?)有的,我 約於三月中下旬分別到高雄縣路竹、岡山及台南仁德、關廟 等地郵局辦理存款,是由個人自行前往,每個戶頭約存入四 萬元」、「(提示台南縣關廟郵局、水交社郵局、高雄縣路 竹郵局、東門郵局等監視畫面影帶相片及無摺存款單。根據 前揭郵局提供九十四年(誤載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九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一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十元硬幣至吳瑞麟郵局帳戶 之監視畫面及無摺存款單,證係你本人辦理存款,你作何解 釋?)(經檢視後作答)是的,該畫面的男子確是我本人無 誤」、「(提示東城郵局、高雄縣路竹竹南郵局、高雄縣岡 山郵局、台南縣仁德鄉後壁厝郵局、台南縣關廟鄉關廟郵局 等監視畫面影帶相片及無摺存款單。根據前揭郵局提供九十 四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以「無摺存款」方 式存入十元硬幣至胡香清郵局帳戶之監視畫面及無摺存款單 ,證係你本人辦理存款,你作何解釋?)(經檢視後作答) 是的,畫面的男子確是我本人無誤」、「(你如何將原存入 吳瑞麟胡香清前揭郵局帳戶內之十元硬幣存款提領出來? )我以提款卡到提款機提領出來」、「(問:提示李明志吳瑞麟胡香清之郵政存簿儲存款單。該存款單是否為你筆 跡?)(經檢視後作答)確實是我的筆跡」、「(提示台南 縣歸仁鄉南保郵局提款機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十八時二十四 分至三十分監視錄帶畫面及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函吳瑞麟胡香清帳戶交易明細表。你曾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十 八時二十四分至三十分以吳瑞麟胡香清之金融卡至台南縣 歸仁鄉南保郵局提款機將你存入該二人帳戶內之十元硬幣, 各提領三萬元紙鈔,是否屬實?)(經檢視後作答)是的, 該監視畫面的男子是我本人無誤」、「(中央銀行發行局根 據你及戊○○於前揭高雄縣、台南縣市等地郵局存入李明志吳瑞麟胡香清等人郵局帳戶之十元硬幣鑑定大部分係偽 幣,該等偽幣從何而來?)全部是乙○○提供給我的」、「 (你利用李明志吳瑞麟胡香清等人郵局帳戶經常於同一 日在不同郵局存入偽十元硬幣,其手法及目的為何?)是為 了將偽幣化整為零,所以才在短時間內分別到不同郵局將偽 幣以無摺存款方式,分散到李明志等人的帳戶儲存,以防止 遭郵局人員識破」、「是由乙○○出面向人承租,我不知道



屋主是誰,該偽幣工廠剛開始是由乙○○出資,他先做了一 批五十元偽幣取信於我,而後乙○○則以缺款為由向我借三 十萬元,後來因政府停止使用五十元舊幣,導致該批偽幣無 法使用,乙○○則無能力償還我的欠款,乙○○乃提議要再 繼續偽造十元硬幣,因成本不夠,乙○○再向我借二十萬元 ,他所偽造的十元硬幣都提供給我存到我及李明志等人的郵 局金融帳戶洗錢」、「乙○○負責偽造並出資、我負責洗錢 、戊○○僅止於知情,但並未參與,甲○○乙○○聘請的 師傅,『阿潘』負責煮飯打雜。偽造十元及五十元硬幣的利 潤由我與乙○○平分」、「購買材料的資金及採購都是乙○ ○處理,模版是委託大陸人『小張』製作,乙○○曾到大陸 與『小張』探討偽幣模版的製作,我則於四月十八日至大陸 東莞向『小張』取得十元硬幣模版九個,共約七千二百元人 民幣,由我直接支付給『小張』,我於四月二十三日回到台 灣後,將模版交給乙○○從事偽造十元硬幣」、「(你所製 造的偽十元新台幣,如何進行銷售及洗錢?)多數透過郵局 等金融帳戶洗錢,少部分購買早餐等民金用品」、「(與大 陸方面如何連絡製造偽新台幣十元硬幣事宜?)技術部分是 由乙○○負責聯繫,我負責交通取回模版」、「乙○○是負 責製作偽幣,再由我將偽造之十元硬幣以存入郵局的方式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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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