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36號
SLDV,112,司拍,236,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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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謝鄭金治
債 務 人 好朋友工程行唐桂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等請 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第二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7月9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 務人好朋友工程行唐桂淑於109年9月9日向伊借款50萬元 ,又於111年9月23日向伊借款220萬元,又於112年1月5日借 款6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 信合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2,856,1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合約書、放款憑證、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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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