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71號
SLDV,112,司家催,71,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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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黃曙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榮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許榮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黃曙展律師即許榮福之遺產管理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榮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榮福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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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