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3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3,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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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翁書絃(原名翁祺淳翁書絃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96,964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自民國111日12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共計15人,卷附本院112年3月2日日公告之債權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125至128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三、附表編號1為債務人之存款總額,編號2為第三人南山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26日,以南壽保單字第11200052 47號函陳報(見本院卷第167、168頁),債務人為要保人有 南山人壽保單3筆,解約金合計為95,953元。而債務人陳報 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2之保單等情,為保障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 ,以債務人提出現款95,95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 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 ,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存款合計 1,011元 1.中華郵政、第一銀行、安泰銀行、華南銀行等 2.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換價。 2. 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 95,953元 1.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號 2.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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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