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3661號
SLDV,112,司執,93661,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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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66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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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迪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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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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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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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故本件 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大安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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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