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2757號
SLDV,112,司執,92757,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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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7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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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志瑋
債 務 人 陳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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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應為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 新北市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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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