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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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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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鄒振邦
鄒之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鄒
振邦、鄒之瑞之薪資債權,目前債務人鄒振邦、鄒之瑞勞保
投保單位分別為工會、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投
保單位資料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鄒之瑞
對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亞東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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