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9595號
SLDV,112,司執,89595,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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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59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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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債 務 人 余何仁輝余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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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 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花蓮縣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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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