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3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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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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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燕國
債 務 人 任慧常
債 務 人 李炳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
帳戶開戶資料及保險投保資料,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金門縣、桃
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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