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7219號
SLDV,112,司執,87219,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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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219號
債 權 人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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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昇達
債 務 人 洋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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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之事務所所在地在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應 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復屬不明,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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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