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16號
SLDV,112,司司,21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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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王梓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應徵 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 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 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 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  ,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 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 未繳納新臺幣1,000 元及附具股東簽到記錄、監察人審查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財產目錄及財務 表冊經股東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等資料。經本院 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已民國112年8月9日送達補正 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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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