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慈即林正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正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
8,137元,及其中新臺幣140,403元,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