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866號
SLDV,112,司促,13866,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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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俐喬即陳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8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397元 陳俐喬即陳安媚 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俐喬即陳安媚於民國93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
款5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累計39,573元正未給
付,其中39,397元為本金;172元為利息;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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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