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華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翔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翔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3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 北○○○○○○○○,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 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民族三街址,惟經本院函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至該址訪查結果,債務人並未居 住該址。則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 訴訟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