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成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00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
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成旺前於民國92年12月25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1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
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
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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