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11號
SLDV,112,司促,13711,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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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山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081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074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7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81元 林山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一 002 新臺幣438074元 林山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81元 林山海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38074元 林山海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
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21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081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15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98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8,074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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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