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慶豐開發輪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業 已解散,其選任之清算人孫正輝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已歿, 現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故認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必 要,經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通知補正,債權人於同年11月7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